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1年6月30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一条 学生违犯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四)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五)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者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
第六条 受第三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二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对经常犯有不够处分的错误或出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如确需给予处分的,视情节参照本条例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经常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及时改正错误,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确有显著进步的,一年(有突出表现者不能少于六个月)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书面意见,由原处分机构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毕业前不能撤销者,不予毕业。
第十二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学期内奖学金评选资格和学年内各类优秀评选资格;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毕业生,不能评为优秀毕业生。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 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听劝阻,组织、参加各种非法游行、集会和示威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加或组建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转化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拒不改正或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和徒刑(含缓期执行)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一般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造成一般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挑拔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虽未直接参与打架,但有意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作伪证及毁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结伙斗殴
1.结伙斗殴者,按本条前款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侮辱、谩骂、诽谤、殴打工作人员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100元至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多次作案,作案手段恶劣或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证件(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九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在墙壁、桌椅上乱写乱划,未经许可,擅自撬开教室、宿舍门或橱等均属此类)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 100元~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 200元~4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价值 500元~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损坏价值 1000元以上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拒绝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破坏公用设施,照价赔偿,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水电管理规定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电热设备者或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旷课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根据连续旷课学时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天按六学时计算,迟到三次计一学时):
(一)旷课八学时至十二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十三学时至二十四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二十五学时至三十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三十一学时至六十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超过六十学时以上或者累计九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一般考场纪律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重犯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抄袭、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他人代考、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系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记零分,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异性宿舍,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酗酒、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抽烟者,第一次发现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胸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或学校授权的管理人员依法(或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或宿舍使用音响器材,大声喧哗,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球类活动,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翻越围墙进出校园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第三十条 记过以下处分由系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学生处分,并将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学生违纪证据的原始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报校领导。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跨系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并将处分决定发至相关系部。
第三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处分文件下达前,由学生所在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逐级提出书面申诉。职能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归本人档案,并在全校公布,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